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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辽政发〔2016〕1号
2016-01-08

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决定的通知

辽政发〔201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其中涉及我省的51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并抓紧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省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原则上2016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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